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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客户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3-19

尊敬的客户:

  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推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运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的规定,现就我行个人客户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转换范围

  2020年1月1日前我行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个人贷款(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除外)。固定利率贷款不在本次转换范围。贷款到期日在2020年8月31日之前的可不转换,已处于最后一个重定价周期的贷款可不转换。

  二、转换原则

  (一)经借贷双方协商,可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LPR加点形成的浮动利率,或转换为固定利率;

  (二)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

  (三)等价转换,转换时点利率水平保持不变;

  (四)借款人有多笔贷款的,需要逐笔办理转换;

  (五)原借款合同有两个(含)以上借款人的,需所有借款人意见一致且均办理完转换手续。

  三、转换方法

  (一)转换为LPR加点形成的浮动利率

  1.加点数值的计算

  (1)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加点数值=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加点数值可为负值;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

  (2)除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外的其他贷款

  加点数值=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转换日前一日相应期限的LPR;加点数值可为负值;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

  2.原合同借款期限在5年及以下的,参考1年期LPR;原合同借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参考5年期以上LPR。

  3.在转换后的每个利率调整日,利率水平等于利率调整日前一日的LPR与转换时点确定的加点数值之和。

  4.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日可选“贷款发放日在每年的对月对日”或“每年1月1日”;其他贷款可维持原合同要素不变,也可重新约定利率调整日。

  (二)转换为固定利率

  等价转换,转换后的利率水平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利率水平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

  四、办理方式

  (一)营业网点。我行营业网点将于2020年4月初开始受理转换业务,需要携带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到原贷款经办支行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需要携带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公证委托书。

  (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预计5月初(以实际上线时间为准)开放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届时将通过公告、电话、短信和手机银行等渠道通知您办理。

  五、友情提示

  (一)我行不会以LPR转换为由,附加不合理条件,请不要相信我行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

  (二)定价基准转换后,请您关注还款变化并按时足额还款。

  (三)转换工作将于2020年8月31日结束,请您合理安排时间。

  若您对业务办理尚有疑问,可详询原贷款经办支行或拨打咨询电话4006129999。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