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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银行关于开具增值税发票相关事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09-12

尊敬的河北银行客户: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及其下属分支机构正式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为了顺利实现贵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需求,根据国家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将相关手续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开票信息补录手续

  (一)涉税信息补录需提供的资料

  请贵单位据实填写《河北银行客户开票信息采集表》(见附件),并请携带《采集表》中要求的资料至河北银行网点办理。

  (二)其他说明事项

  1、若贵单位的增值税涉税信息发生变更,需重新填写《河北银行客户开票信息采集表》并及时至我行网点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2、若贵单位拟于我行办理新开户手续,请在办理开户手续同时,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办理增值税涉税信息录入手续。

  二、发票领取手续

  贵单位在我行完成增值税开票信息补录后,在“营改增”相关

  政策明确可以开票的业务支出发生并实际扣款后,可凭相关手续向我行申请领取发票。手续及流程如下:

  (一)贵单位发票领取人(增值税专票必须为预留的发票领取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向业务发生的河北银行网点申请领取发票。

  (二)若贵单位选择单笔明细开具发票的,自业务发生扣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领取发票;若贵单位选择按月/季汇总开票的,请在次月/季15日之前至开票点领取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领取时按照要求在网点办理签收手续

  三、相关事宜

  (一)《河北银行客户开票信息采集表》及填写说明可在我行官方网站下载或至营业网点现场领取。

  (二)敬请贵单位及时按上述流程进行增值税开票信息补录及变更手续,如因贵单位逾期办理或未按上述要求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文件等原因导致专用发票开具延误进而影响贵单位后续专用发票抵扣的,我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如国家税收政策发生变化,我行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业务流程和相关要求。

  感谢广大客户长期以来对我行的支持和关爱,我行将始终秉承“朋友金融,知心致行”的发展理念,籍本次税制改革之契机,为客户提供更加贴心、优质的服务,与客户共同发展,实现互利共赢。

  详情请咨询您的客户经理或致电400-612-9999、0311-96368客户服务中心。

  特此公告!

  附件:河北银行客户开票信息采集表.docx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