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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行正式发售高净值客户专属“河北银行2013年益友融通-本益163号理财产品”

发布时间:2013-11-06
 “河北银行2013年益友融通-本益163号理财产品”(代码130399)正式发行,发行期为2013年11月5日至2013年11月7日10:00。本理财计划保证本金,认购起点为5万元,起息日为2013年11月7日,到期日为2013年12月12日,理财期限35天,认购金额5万(含)至10万,理财计划预期到期年化收益率为5.0%,;认购金额10万(含)以上,理财计划预期到期年化收益率为5.1%。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详情请咨询我行各营业网点或客服电话400-612-9999或0311-96368。
 
河北银行2013年益友融通-本益163号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及高净值客户确认书
重要须知
1、本理财计划为《河北银行受托理财产品交易申请表》、《风险揭示书》、《理财计划协议书》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2、本理财计划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理财计划书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计划的合格购买者发售。
3、在购买本理财计划前,请购买者确保完全明白本理财计划的性质、其中涉及的风险以及购买者的自身情况。购买者若对本理财计划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销售本计划的河北银行网点咨询。
4、本理财计划书中任何预期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购买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河北银行对本理财计划的任何收益承诺。
5、本理财计划只根据本理财计划书所载的资料操作。
6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7、本理财计划书解释权归河北银行所有。
一、产品基本规定
名称
河北银行2013年益友融通-本益163号(高净值客户专属)理财产品
代码
130399
产品类型
保本浮动收益类
适合客户
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
理财币种
人民币
本金及收益
河北银行承诺理财本金保证,认购金额5万(含)至10万,理财计划预期到期年化收益率为5.00%;认购金额10万(含)以上,理财计划预期到期年化收益率为5.10%。
托管费率(年)
0.02%-0.05%
理财期限
35
认购起点
1元人民币为1份,认购起点份额为5万份,超过认购起点份额部分,应为10000份的整数倍。
认购期
2013年11月05日 至2013年11月07日 10:00。
认购登记日
2013年11月07日
起息日
2013年11月07日,理财计划自起息日计算收益。
到期日
2013年12月12日
成立规模
本理财计划成立规模下限0.30亿元,上限2.00亿整。
理财收益测算
按照目前市场收益水平测算,扣除托管费、交易费用等后,若所投资的资产按时收回全额本金和收益,则客户可获得的预期年化收益。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需谨慎。若产品到期后未达到预期年化收益率,不收取银行管理费;在达到预期年化收益率的情况下,按照预期年化收益率支付客户收益、扣除托管费和交易费用后,超过部分作为银行管理费收取。
本金及理财收益支付
到期一次性支付理财本金和理财收益。
理财收益计算单位
投资收益=本金×天数×预期收益率/365,投资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清算期
认购登记日到起息日期间为认购清算期,到期日到理财资金返还到账日为还本清算期,认购清算期和还本清算期内不计付利息。
节假日
中国法定公众假日
对账单
本理财计划不主动提供对账单,如客户需求可向销售网点索取。
税款
理财收益的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二、投资范围
本理财计划资金由河北银行投资于以下符合监管要求的各项资产:一是高流动性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存放同业、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票据回购、较高信用等级债券;二是其他资产或资产组合,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回购、证券、基金或保险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本产品投资的资产种类和比例如下,可在[-10%,+10%]的区间内浮动:
资产类别
资产种类
投资比例
高流动性资产
债券
10%-90%
票据回购
存放同业
质押式及买断式回购
其他资产或资产组合
租赁回购
0%-80%
证券、基金或保险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三、理财产品费用、收益及收益分配
(一)本理财产品费用包括:
1、银行管理费:购买该期理财产品的客户已获得预期年化收益率的前提下,该期理财产品收益扣除客户应获得的上述收益后的剩余部分(如有),作为银行管理费,归银行所有。
2、交易费用:本理财产品投资发生的交易费用按实际支出金额列入理财产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费、托管费、划款手续费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在理财产品收益或资产中扣除的法定费用以及按照本产品合同约定可扣除的费用均视同交易费用,计入理财产品销售费用。
 (二)本理财产品本金及理财收益:
1、本理财计划到期日,河北银行承诺保证理财本金。
2、本理财计划收益支付日,河北银行根据产品运作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
3、当发生政策风险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时,本金和收益支付条款不适用。
4、理财收益计算公式:(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理财收益=本金×天数×预期收益率/365,投资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示例: 如购买者期初认购金额为50000.00元,预期收益率5.00%,产品存续期限35天,到期时按以下公式计算理财收益:
理财收益=50000.00×35×5.00%/365=239.73元
    (上述示例中数据仅为假设值,仅供购买者参考)
5、提前终止:河北银行有权宣布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一旦河北银行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将提前3个工作日以公告形式通知投资者,并在提前终止后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兑付应得的理财产品本金和收益,理财收益按实际理财期限计算。如遇市场发生重大波动或其它非因银行的原因导致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资产未能在前述期限内变现,银行可延长变现和收益分配期限,但应在银行网站或营业网点进行公告。
银行根据客户在产品提前终止日当天所持有的本理财产品的份额比例对清算后的余额进行分配。
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日(含当日)至资金到帐日(含当日)期间,不计付存款利息及理财收益,银行将在银行网站及时公布清算工作进展。
(三)本金及理财收益兑付
理财计划到期日,河北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将实际运作收益划转至购买者指定账户。
四、理财计划申购和赎回
本理财计划成立后,不开放申购。除本说明书第五条约定的可提前赎回的情形外,客户不得提前终止本产品。
五、信息公告
1. 河北银行将在到期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在我行网站或各营业网点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2. 如河北银行决定提前终止,将于实际终止清算日的前3个工作日,在我行网站或各营业网点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3.在本产品存续期间,河北银行可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我行网站或各营业网点发布相关信息,对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或产品说明书其他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客户如不同意补充或修改后的说明书,可根据我行的通知或公告在补充或修改生效前赎回本产品,客户本金和收益(如有)将在赎回日后3个工作日内划转至客户账户。
六、风险揭示
 
客户(甲方)填写栏
姓名:
银行账号:
证件类型 □身份证 □其他:
证件号码:
投资币种:
理财产品名称:
产品代码:
投资本金
小写 :                         大写: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编:
 
甲方为有效运用其自有资金,购买乙方发行的理财计划,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银行提供的个人银行理财产品与储蓄存款存在明显区别。甲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与所购买的理财产品相对应的《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的详细条款及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二条 《河北银行受托理财产品交易申请表》、《风险揭示书》、《产品说明书》是本协议的附件,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共同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条 客户特别在此保证:理财本金是其自有的合法资金,客户将该资金用作本协议下交易以及客户订立和履行本协议并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裁决或命令,且不违反任何约束或影响客户或其资产的协议、协议或承诺。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办理理财计划的认购撤单和赎回事宜。
(二) 甲方须在乙方开立银行账户,用于办理本协议项下理财计划的认购和赎回事宜。
(三) 甲方保证本协议项下的理财计划是合法有效并经过充分有效授权,在办理理财计划交易时所提供的信息资料真实有效。
(四) 甲方在认购理财计划前,已详细阅读本理财计划《风险揭示书》、《产品说明书》,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理财计划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五) 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进行理财计划投资,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擅自变更甲方资金的投资方向、范围。
(二) 乙方保证在理财计划终止时,或理财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时,向甲方提供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报告。
(三)甲方签署本协议后,即授权乙方从甲方理财交易卡中扣划本协议项下约定的投资理财产品的投资本金,乙方在划款时,无须再以电话或其他任何形式与甲方进行确认。乙方做好有关资金划拨和账务处理手续,并提供有关凭证。对于甲方认为账务不符或者疑问交易,乙方有义务予以解释或改正。
(四) 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违约责任: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均应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 本协议自各方签章后生效,客户认/申购理财产品失败、扣款失败、客户撤单,或本协议项下理财计划本金、利息及所有从属费用结清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二) 本协议生效后,未经各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协议;如需变更、修改或解除必须征得各方书面同意。
第八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一)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若发生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提交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法院进行诉讼。
(三) 在不发生风险揭示书所述风险的前提下,保本类理财产品银行保证客户收回理财本金;非保本类理财产品银行不保证客户收回理财本金和预期收益。
第九条    本协议经客户与经办行(代表乙方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产品协议上加盖经办人核算用章并由经办人加盖个人名章或签字后,于产品协议上列明的签约日期发生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贰份,银行壹份、客户壹份,各份正本的法律效力相同。
客户已认真阅读《河北银行受托理财产品交易申请表》、《风险揭示书》、《产品说明书》,并充分理解该产品的相关收益及风险揭示,自愿与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本理财产品协议书。
 
甲方(客户)签名:                         乙方(经办人)核算用章:
 
                                           经办人签字或签章:
                                             
河北银行
高资产净值客户确认书
本人确认:
本人满足下述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1]5号)有关高资产净值客户描述之第(   )项的要求,属于高资产净值客户。
高资产净值客户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商业银行客户:
(一)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二)认购理财产品时,个人或家庭金融净资产总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
 
特此确认。
客户签名: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