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银行2015年益友融通-开盈1号-本益双周乐理财产品说明书
重要须知
1、本理财计划为《风险揭示书》、《理财计划协议书》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2、本理财计划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理财计划书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计划的合格购买者发售。
3、在购买本理财计划前,请购买者确保完全明白本理财计划的性质、其中涉及的风险以及购买者的自身情况。购买者若对本理财计划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销售本计划的河北银行网点咨询。
4、本理财计划书中任何预期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购买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河北银行对本理财计划的任何收益承诺。
5、本理财计划只根据本理财计划书所载的资料操作。
6、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一、产品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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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河北银行2015年益友融通-开盈1号-本益双周乐理财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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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
15k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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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类型 |
保本浮动收益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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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客户 |
谨慎型、稳健型、进取型、激进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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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币种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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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及理财收益 |
本理财计划产品类型为保本浮动收益类。各投资周期的预期收益率见以下“产品投资周期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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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费率(年) |
0.01%-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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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期限 |
理财产品存续时间为36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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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起点 |
1元人民币为1份,认购起点份额为5万份,超过认购起点份额部分,应为10000份的整数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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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赎回 |
投资者可以在非周期起始日的任一时间(周期起始日前一日17:00以后不能交易)内进行申购或赎回本理财计划,份额确认日为下一周期起始日。详细内容见以下“申购和赎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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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期 |
2015年08月31日 8:00至2015年09月01日 17:00(8月25日至30日可预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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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登记日 |
2015年09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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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息日 |
2015年09月02日,理财计划自起息日计算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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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日 |
2016年09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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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周期 |
1.本理财产品成立后,按投资周期开放申购、赎回和支付理财收益。每一个投资周期为该投资周期起始日至该投资周期终止日的理财期间。投资周期见“产品投资周期安排”。 2.在没有遇非工作日调整的正常情况下,本理财产品一个投资周期为【14】天,实际投资周期可能会因非工作日调整大于或小于【14】天。 3. 本理财产品按投资周期开放申购、赎回,客户可以在一个投资周期的周期起始日的次日至周期终止日前一日申请申购或赎回,河北银行于下一个周期起始日确认客户的申购、赎回申请。如果客户在一个投资周期未提出赎回申请,则该投资周期终止后,进行现金分红,客户的理财本金继续进入下一个投资周期进行理财运作。 4.当期投资周期的投资周期终止日、赎回确认日、收益支付日和下一个投资周期的投资周期起始日为同一天。 5.如果客户在本理财产品到期时仍有未赎回的资金,则河北银行将于产品到期日将未赎回的产品资金自动进行清算,于兑付日兑付理财本金和收益(如有),本理财产品终止。 投资周期举例:客户于募集期内购买本产品50000份,产品于9月2日起息,9月3日至16日17:00可进行申购或赎回申请,9月17日确认客户申购或赎回申请,若客户未赎回,则进行现金分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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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规模 |
本理财计划成立规模下限0.10亿元整,上限10.00亿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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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及理财收益支付 |
详见以下“本金及理财收益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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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收益计算单位 |
投资收益=本金×天数×预期收益率/365,投资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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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期 |
认购登记日(或申赎交易日)到起息日(或周期起始日)期间为认购(申购)清算期,到期日(或理财计划实际终止日)到理财资金返还到账日为还本清算期,均不计付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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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日 |
中国法定公众假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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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账单 |
本理财计划不提供对账单。如客户需求可向销售网点索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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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 |
理财收益的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
二、投资范围
本理财计划资金由河北银行投资于以下符合监管要求的各项资产:一是高流动性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存放同业、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较高信用等级债券等;二是其他资产或资产组合,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基金或保险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本产品投资的资产种类和比例如下,可在[-10%,+10%]的区间内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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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资产种类 |
投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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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流动性资产 |
债券 |
10%-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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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型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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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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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式及买断式回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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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产或资产组合 |
信托计划 |
0%-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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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金或保险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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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三、产品投资周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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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期期次 |
周期起始日 |
周期终止日 |
周期收益天数 |
周期预期收益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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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期 |
2015/9/2 |
2015/9/17 |
15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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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期 |
2015/9/17 |
2015/10/9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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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期 |
2015/10/9 |
2015/10/22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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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期 |
2015/10/22 |
2015/11/5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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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期 |
2015/11/5 |
2015/11/19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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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期 |
2015/11/19 |
2015/12/3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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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期 |
2015/12/3 |
2015/12/17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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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期 |
2015/12/17 |
2015/12/31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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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期 |
2015/12/31 |
2016/1/14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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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期 |
2016/1/14 |
2016/1/28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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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期 |
2016/1/28 |
2016/2/18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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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期 |
2016/2/18 |
2016/3/3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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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期 |
2016/3/3 |
2016/3/17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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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期 |
2016/3/17 |
2016/3/31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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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期 |
2016/3/31 |
2016/4/14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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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期 |
2016/4/14 |
2016/4/28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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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期 |
2016/4/28 |
2016/5/12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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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期 |
2016/5/12 |
2016/5/26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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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期 |
2016/5/26 |
2016/6/8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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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期 |
2016/6/8 |
2016/6/23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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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期 |
2016/6/23 |
2016/7/7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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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期 |
2016/7/7 |
2016/7/21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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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期 |
2016/7/21 |
2016/8/4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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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期 |
2016/8/4 |
2016/8/18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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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期 |
2016/8/18 |
2016/9/1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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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生市场剧烈变动或政策调整等对理财产品收益产生影响的情形,银行可对将启用的预期收益率予以调整;或如遇节假日调整一并通过官方网站公布。
四、理财收益计算
在理财计划所投资产正常处置的情况下,投资者理财收益按每个投资周期的天数和该投资周期预期年化收益率分次计算:
投资者本投资周期的理财收益=投资者本投资周期持有的余额×本投资周期预期年化收益率×理财收益天数/365 。
在资产无法正常处置的情况下,须根据资产实际出让或处分情况来计算投资者应得收益。
示例:假设投资者在某投资周期持有500000份本理财计划,该投资周期预期年化收益率为4.20%,在正常情况下投资者本投资周期可获得的理财收益为:500000×4.00%/365×14=767.12元(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五、本金及理财收益支付
1.理财收益支付
在资产正常处置的情况下,河北银行将于每个投资周期终止日当日向投资者支付该投资周期的理财收益。
2.理财本金支付
(1)投资者持有到期本理财计划,河北银行将在理财计划到期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本金划转至投资者账户;
(2)投资者在某投资周期赎回本理财计划时,在资产正常处置的情况下,河北银行将于该投资周期的终止日将赎回本金金额划转至投资者账户。
六、申购和赎回
1.投资者可以在申赎交易日的银行营业时间内,通过河北银行营业网点、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进行申购或赎回本理财计划。
2.申购资金将于提交申购申请后的投资周期起始日起计算收益。示例:2015年11月5日为第5期周期起始日,投资者可于2015年11月6日至2015年11月18日期间提交申购申请,申购资金将于2015年11月19日起计算理财收益。见“产品投资周期安排”。
3.在资产正常处置的情况下,分红、赎回资金将于提交赎回申请的投资周期终止日当日划转至投资者账户。若遇特殊情况,分红、赎回资金将于提交赎回申请的投资周期终止日三个工作日内划转至投资者账户。示例:2015年11月5日为第5期周期起始日,投资者可于2015年11月6日至2015年11月18日期间提交申购申请,赎回资金将于2015年11月19日划转至投资者账户。见“产品投资周期安排”。
4.金额要求:申购额以及赎回额均需为1万份或1万份的整数倍;投资者可选择全额或部分赎回,部分赎回后投资者持有本理财计划的余额不得低于5万份,对于会导致余额低于5万份的赎回申请,客户需将剩余部分全部赎回。
5. 在申赎交易日的产品交易时间内,申购和赎回允许撤单。
七、巨额赎回
1.申赎交易日净赎回申请(即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当前周期产品总份额的15%,为巨额赎回。出现巨额赎回时,河北银行有权按一定比例满足赎回申请。未满足申请的份额,投资者需在之后的申赎交易日重新提交赎回申请。
2.理财产品连续两个投资周期(含)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河北银行有权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投资者根据河北银行披露的申赎交易日可重新进行申购和赎回。
八、提前终止及期限延长
1.本理财计划如出现但不限于以下情形,河北银行有权但无义务提前终止该理财计划:
(1)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并影响到本理财计划的正常运作;
(2)因市场利率大幅下滑,河北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该投资周期公布的到期预期年化收益率向客户提供本理财计划;
2. 在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如果本理财计划当日余额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河北银行有权在本理财计划到期时延长理财计划期限。
九、理财产品费用
1、银行管理费:购买该期理财产品的客户已获得预期年化收益的前提下,该期理财产品收益扣除客户应获得的上述收益后及相关运作费用的剩余部分(如有),作为银行管理费,归银行所有。
2、交易费用:本理财产品投资发生的交易费用按实际支出金额列入理财产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托管费、划款手续费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在理财产品收益或资产中扣除的法定费用以及按照本产品合同约定可扣除的费用均视同交易费用,计入理财产品费用。
十、信息公告
1.如河北银行决定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将在提前终止日当日,在本行网站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2.如河北银行决定延长本理财计划理财期限,将在原到期日前2个工作日,在本行网站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3.河北银行将定期通过本行网站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4.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如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或是出于维持本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河北银行有权单方对本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并将提前2个工作日以在本行网站上公告的方式通知投资者。
5.该产品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的登记编码为C1088515000388,客户可依据该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n)”查询该产品信息。